释义 |
法律分析: 1、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获得方式:评审或认定;由颁发省、部级部门人力资源(职称)。 2、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获得方式:全国统一考试; 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获取方式:全国统一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并由国家统一制定合格标准的,对应中级职称; 4、职称。获取方式:评审或认定;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5、职称、执业资格。获取方式:全国统一考试,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