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可以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 1.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因胁迫成立; 3.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5.合同显失公平的。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工行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