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转自诉是否能和解 |
释义 | 一、公诉转自诉是否能和解 1、部分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2、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决定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上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公诉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矫正机制。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一种公诉案件,但它赋予了被害人对自诉进行救济的权利。但是,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解决。公诉案件的和解必须符合被告人的真诚悔过、被害人的理解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这三个条件。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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