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一方愿意承担债务是否可以?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一方愿意承担债务是可以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可诉请法院判决。夫妻间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外债务由一方清偿。离婚后,夫妻可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不能自行改变其性质,需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一方愿意承担债务是否可以? 夫妻离婚一方愿意承担债务是可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可以的。但是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一方全部承担债务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感情都非常的好,尤其是对于女方来说,他们所提到的要求基本上都能够被男方所满足,但是离婚的时候可能就不是这样的,但也有一些比较理性的夫妻,在离婚之后依然是规定男方来承担所有的债务也是可以的。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夫妻离婚一方愿意承担债务是可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在离婚后,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以该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情况是可以存在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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