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
释义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由下列四个要件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侵权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飞机,造成严重后果;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应该预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和过度自信。 二、失火罪怎么认定? 失火罪的认定是,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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