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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概述
释义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及要求。公安机关统一保管车辆和物品,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还需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鉴定结论原则上在事故后7日内作出,可延长7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应转交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10日内作出结论。鉴定书经交警确认后生效,不得更改。受损者需先提出车辆损失鉴定请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才能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车辆的损失若不是由于驾驶员本人造成的,受害者可以得到适当额度的赔偿金,但是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必须要先向当地有权受理天鉴定请求的机构,提出车辆损失鉴定的请求,按照规定,在提出鉴定请求之前,也必须要提出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结语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应及时转交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确认后生效。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受害者还需向有权受理鉴定请求的机构提出车辆损失鉴定请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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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