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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订合同工程款追偿方式
释义
    合同未签订时,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向法院追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起诉。工程款范围包括拖欠的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责任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
    法律分析
    一、没签合同建设工程款如何追偿
    没有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可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追讨工资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途径包括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以及直接向发包人起诉。在起诉时,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包括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及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等。根据法律规定,我们鼓励实际施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工程款的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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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