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承担合同中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将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债务转移的行为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