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持续上涨,二手房卖家为何不履行合同? |
释义 | 房价上涨导致二手房卖家毁约的处理方法和买方权利,以及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的解决方法和买方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分析 一、房价上涨二手房卖家毁约如何处理 房价上涨二手房卖家毁约的,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要如何去处理 买卖二手房时,房主不配合过户,一般会在双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说明,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1、不管是否有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为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先确定对方不肯办理过户的原因。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三、 买卖二手房时,房主不配合过户,一般会在双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说明,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1、不管是否有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为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先确定对方不肯办理过户的原因。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结语 对于房价上涨导致二手房卖家毁约的情况,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或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对于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的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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