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仓储合同为有偿、保管合同为无偿或有偿; 3.仓储人身份特定,保管人无需具有特定身份。 一、仓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仓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除自然原因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仓储本身的自然性质,如果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仓储期,仓储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讳约损害责任。 三、仓单包括的事项有哪些 仓单包括的事项有: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储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应准确、详细地记录,以防止争议; 3、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仓单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以免退货时发生纠纷; 4、存储场所。存储场所是存储存储物品的地方; 5、存储期。存储期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存储货物的起止时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报酬; 7、仓储物品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写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记录其名称或者姓名、填写仓单的地点和时间,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