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外走廊属不属于公共区域? |
释义 | 法律分析:边户入户走廊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指的是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住宅小区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居民购房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产证,住宅区由许多部分组成。业主拥有住宅、营业用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居住区的外墙表面不是专有部分,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表面不具有居民个人的所有权。因此住宅区的外墙属于所有业主。 二、房屋漏水怎么申请赔偿 处理房屋漏水纠纷,首先要找出这个管理职责属于谁,公共设施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支出;非公共设施取决于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管理维护无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管理维护责任归谁有争议。如果防水层作为共同设施,由于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居民作为实际用户应承担合理使用的义务,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主要体现在费用承担上。 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哪些权利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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