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关系中的房屋纠纷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有证据证明房屋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由双方父母出资共同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产权增值部分双方共同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