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变更都有哪些程序 |
释义 | 监护权应按如下程序变更:首先,应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情况属实的,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法律规定中变更监护人是否能起诉 法律规定中变更监护人不需要起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申请临时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临时监护人的条件有: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三、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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