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受理条件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二、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资料,用人单位先期支付事故处理协议资料; 2、居民死亡医学和火葬或土葬资料; 3、本人社保卡。 三、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四、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办理地点 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1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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