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必须在多长期限作出? |
释义 |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证据、或者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于需要听证程序的案件,期限延长至六个月。但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别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报请其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最长延长三个月。” 所谓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案件复杂或涉及面广、需要调查取证的事实较难确定、涉外案件需要翻译等。在上述特殊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劳动保障、质量监督、信访、扶贫、安全生产等特定领域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两个月。针对这些特殊领域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更加紧迫的期限,以保障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证据、或者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听证程序的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特别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报请其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最长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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