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差异 |
释义 |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此外,贪污罪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难以发现,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擅自决定动用公款,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法律分析 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拓展延伸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法律界限与惩罚措施 贪污与挪用公款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在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上存在一些差异。贪污通常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私利的行为,其主要涉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而挪用公款则是指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目的,违反了公务员的职责。在法律上,贪污一般属于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而挪用公款则属于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刑罚较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而挪用公款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一般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此外,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不同的证明要求和法律程序。因此,贪污和挪用公款在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归还挪用的公款,仍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贪污罪论处。此外,贪污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往往难以发现;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因此,贪污与挪用公款在法律界限和惩罚措施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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