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条例》规定,糖尿病不属于严重疾病,被拘留人应进行健康检查。不予收押的情况包括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如果拘留中发现被拘留人有法定情形之一,应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有特殊疾病或身体状况的被告人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分析 糖尿病属于常见病,不是严重疾病,无论刑事、司法还是行政都可以收押拘留。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不予收押的包括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等。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细则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结语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进行健康检查,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或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特殊患病或身体状况的被告人,也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法律的规定,确保被拘留人的健康和权益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