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
释义 |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及诉讼时效。担保物权受限于担保人欠税、未清偿职工债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超越一般和法定债权,但对税收优先权除外。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起算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必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一、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i的四种情形分别为: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除了上述的情况之外,应当优先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清偿。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例如,就税收债权而言,国家享有税收优先权。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担保物权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结语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四种限制情形的制约。首先,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其次,在特定情况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先于担保物权。第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最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其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法定债权的性质。虽然税收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但担保物权在效力上应更为优越。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起算时间是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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