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范围 首先,专利权包括了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一般来讲,专利人身权是与专利财产权相对的,它只能归属发明设计人享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或许马上有人会提出,那么发明设计人的获得奖励权呢这种专利人身权 当然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但该权利是不能让与的,所以也不能成为出质的标的。根据我国的专利法,专利财产权主要是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后者是将专利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是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 其次,该专利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我们知道,能够质押的权利,应是法律认可的权利,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无法执行、无法变价,就更谈不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体说来,这就和专利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密切相关了。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它只能由一国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因此,能够出质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中国专利权,即由中国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另外,专利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垄断特权,为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各国对专利权都设定了一个有效期,以此作为专利权和公有领域的分界线。作为公共领域内的物品一般公众是不必支付给“特权”费用。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在1993年进行了修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均与以前不同,故而应注意出质的专利权是1993年1月1 日前申请取得的还是在此之后申请取得。设定质押时要注意该专利权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同时还应考虑质押担保的期间应比专利权所剩余的有效期短,从而不至于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