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联营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释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商标专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1.广西中医学院附属制药厂与桂港企业有限公司就生产“百年乐”保健药品签订联营生产合同,它们没有共同组成一个新的经济组织,双方仍然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这种联营的一方如需使用对方的注册商标,仍需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口头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3: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