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期限 |
释义 | 保管合同没约定生效期限是可以的。因为保管合同具有法定生效期限,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合同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能成立。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借款、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合同的类型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三、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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