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将盗窃未遂视为犯罪行为? |
释义 | 盗窃未遂也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定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外原因未得逞的行为。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在实施盗窃时已经着手但未成功。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入户盗窃未遂也构成犯罪,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和后果来量刑,未遂犯罪也可能会受到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盗窃未遂也认为犯罪行为吗?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以及入户盗窃未遂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构成犯罪,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刑罚可参考以下的有关法律知识。 二、与盗窃既遂的区别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状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我国的司法机关都是会对犯罪分子做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量刑,如果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 结语 盗窃未遂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定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在实施盗窃时已经着手,但未成功完成。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入户盗窃未遂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与盗窃既遂相比,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需考虑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以及行为人的窃取状态等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涉案情节和后果进行立案调查,并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