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权行使诉讼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风险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会会议类型有哪些 股东会会议类型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的法定事由是: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将请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已被产,其破产财产己分配完毕,保证人无法实现求偿权。所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债权人又未申报破产债权时,法律特许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以其承担的保证债务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求偿权的事前行使只限于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而为保证的情况。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权利。风险提示:对保证人来说,选择一般保证的方式要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更好。此外,对于保证这块内容需要注意的细节一般较多,一旦忽略就有可能会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当您遇到保证的相关问题不是很清楚时,建议您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律师,有效的去避免法律风险。 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1、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2、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风险提示: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谁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其中会计财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法》第20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第15条)。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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