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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需要建议立即停止的情形
释义
    执行死刑前,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被执行人不是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罪犯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罪犯正在怀孕,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以及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检察院应建议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法律分析
    一、执行死刑前,检察院应当建议立即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
    二、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执行死刑前,检察院发现具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等情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结语
    执行死刑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非应执行死刑罪犯、罪犯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罪犯怀孕、共同犯罪嫌疑人到案、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等情形时,应建议立即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执行死刑的程序包括接到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在刑场或指定场所内执行、执行前验明正身并讯问罪犯、执行完毕后法医验明死亡等。检察人员应依法监督执行活动的合法性。执行死刑后,相关善后事宜由执行法院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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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