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申报工伤的,可以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