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什么 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对于合同形式的选择,首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对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建议尽量不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所谓“空口无凭”,也是这个道理。 二、要式合同包括哪些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一般来说,区分标准是: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称为强要式合同。相反,法律没有规定一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入理解这一标准,我们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合同的基础。 三、什么叫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抵押合同,通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