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定金与违约金的界限划分 |
释义 | 定金和违约金在性质、作用、产生方式、交付时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定金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形式,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并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发生,发生在违约行为后。定金具有解约功能,支付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定金与违约金在性质、作用、产生方式、交付时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旨在确保债权实现,具有解约功能;而违约金则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不导致合同解除。定金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后交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因此,定金和违约金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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