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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释义
    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在先权利的规定与TRIPS 协议相一致, 适应了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TRIPS 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权, 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我国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 有义务全面实施TRIPS 协议,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 在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先权利的内容, 这就使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TRIPS 协议相衔接。 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 明确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在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法律赋予其在先权利, 他人既不得擅自使用和仿冒, 也不得抢先注册。如果在注册程序中一旦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享有 在先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 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注册。这就给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带来一种安全感, 有利于企业对商标的广告宣传, 开拓市场, 有利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可以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关注册程序和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的规定, 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第一,通过注册程序阻止恶意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 先使用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 提出先使用的证据和理由,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的理由成立, 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如果商标局裁定驳回异议, 先使用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在先权利为由与之抗衡, 并提出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事实证据, 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作出最后的决定。第二, 通过注册商标争议程序阻止恶意注册。如果先使用人没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 注册申请已被核准, 先使用人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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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