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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税率
释义
    一.工程税率:
    1、营业税(税率3%_)。
    2、城建税,按实际缴纳的缴纳。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的2%缴纳等。
    二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11%(提供建筑服务);3%(提供特定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3%(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其中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关于建筑服务的税率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三、工程承包企业税是怎么规定的?
    (一)营业税税率:按工程收入的3%计算。
    (二)城建税税率:按营业税计算。
    1、在市区的,税率为7%;
    2、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3%计算。
    (五)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六)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七)所得税税率:25%。
    (八)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九)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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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