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开庭后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撤诉,是否违法? |
释义 | 原告撤诉是其权利,法官要求撤诉是不合理的。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院只能告知原告向行政诉讼、仲裁机构、有关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起诉,法院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除外。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不受理。离婚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不受理。 法律分析 是否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官要求原告撤诉是不合理的,你可以不理会。《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法官在开庭后私自联系原告,要求其撤诉,是否触犯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开庭后私自联系原告,要求其撤诉是不合法的行为。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得进行私下交流或施加压力,以影响原告的决策。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庭程序的公正性原则。如果法官私自联系原告并要求其撤诉,原告可以通过申诉或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法官的行为。同时,被告方也可以就法官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以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法官应当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庭程序,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环境。 结语 法官在开庭后私自联系原告,要求其撤诉是不合法的行为。法官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得进行私下交流或施加压力,以影响原告的决策。这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庭程序的公正性原则。原告可通过申诉或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法官的行为。被告方也可对法官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以确保公正审判。法官应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庭程序,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环境。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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