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合同应明确抵押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及其价值等内容。在抵押财产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将其财产交予抵押权人保管,以确保债务履行。同时,抵押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债权数额。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或者经营地址;(二)财产权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以量或者重量计算的标的物的数量;(三)标的物的性质、外在特征、位置、使用情况和价值;(四)担保的范围;(五)债权的种类、数额和期限;(六)担保的期间;(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八)保管抵押财产的方式和期间;(九)抵押的条件和情形;(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债权数额超过抵押财产价值的,抵押权人仅就抵押财产价值向债务人和权利人追索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抵押财产必须已经明确、交予抵押权人保管,且金额不得超过债权数额。同时,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