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管辖权?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有争议、需要改变管辖、需要集中管辖的案件。对于管辖冲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则由最先接到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非数罪案件的管辖冲突应根据实体处理原则确定管辖权。吸收犯案件在实体上以吸收行为定罪处罚,在程序上应遵循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如何解决刑事案件管辖冲突 (一)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二)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分歧导致的管辖冲突,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最先接到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非数罪案件的管辖冲突,应根据实体处理原则确定管辖权。在实体上,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适用;在程序上,一般应当遵循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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