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 |
释义 | 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向单位、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查询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逃跑后主动投案、被捕时正在投案途中、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亲友报案后送投案。 法律分析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拓展延伸 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首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具体判断是否属于自首中的自动到案,需要考虑自首的时机、方式和真实性等因素。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与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合作,确保自首中的自动到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此外,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时也会参与其中,为自首者提供法律建议和辩护。因此,对于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既要理解法律规定,也要关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解释。 结语 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自首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时也会参与其中,为自首者提供法律建议和辩护。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审查和核实自首的真实性,并与检察机关、法院等合作,确保自首中的自动到案的公正合法。对于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既要理解法律规定,也要关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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