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养老保险补交标准 |
释义 | 1、在参保的时候,补缴参保前没交费年限的,所缴纳养老保险基数统一按照办理参保缴费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参保后补缴参保前没交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按照20%计算。 2、在参保时处于12月31日之前的,补缴以前的缴费年限时的缴费基数可以按照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算;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当地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你的个人账户来收,参保人员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应该按照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最近几年,国家也是也来越重视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不但将城乡养老并轨提上了日程,而且鼓励并且支持农村居民在没有参加城镇社报道情况下回到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保险。因为新农合诞生时间不长,所以许多参加新农合的都面临着缴费年限不够,于是也就有了一次性补缴了。 一、农村养老保险补交的办理 1、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2、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3、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4、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1、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2、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3、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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