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的处理程序,包括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延长审查批准时间、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处理程序以及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思想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的处理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权限,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进行批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重大嫌疑分子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若案情重大、复杂,检察院可以延长三十日。若仍不能满足审查要求,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但案情特别复杂、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因此,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 结语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进行批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