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2、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3、融资租赁;4、保理;5、所有权保留;6、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