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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款收据单上的经手人应该写谁的名字?
释义
    收款收据不同于预付账款,订金属于预付账款,手续款属于应付账款。记账时需注意区分。收到收款收据后,应粘贴为附件。经手人是负责保证事务真实性和承担后果的人,负责经济业务的经办人,通常由负责人授权。
    法律分析
    收款收据出纳:收款收据,不是所有的收款收据都能够记做预付账款。如果是预付给他人的订金,能够记做预付账款;如果是还给他人的手续款,那就是应付账款。例如:2012年2月份单位付给供货商100元,付款的同时要记账;借:应付账款供货商名称100;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钱或者应付票据100;收到另一方开给的收款收据时,需要粘贴到这笔凭证的后面当做附件。经手人:是对某一事务全部承办的人。经手人主要对承办的事务保证其真实性并对其后果承受职责。经手人就是这项经济业务经办的人员,负责人通常是对经办人授权的人。(经办人的主管)
    拓展延伸
    收款收据单上的经手人信息应如何填写?
    在填写收款收据单上的经手人信息时,应该确保准确、清晰地记录相关信息。经手人是指实际进行收款操作的人员,应该填写他们的全名或工号,以便追溯和核实。填写时应注意遵循公司或组织的规定,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经手人信息的填写有助于建立责任追溯机制,提高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潜在的欺诈行为和误解。因此,务必认真填写经手人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可追溯。
    结语
    填写收款收据时,经手人信息的准确填写至关重要。经手人是指实际进行收款操作的人员,应填写全名或工号,以便追溯核实。遵循公司规定,确保信息一致可靠。填写经手人信息有助于建立责任追溯机制,提高内部管理透明度和准确性,防止欺诈和误解。务必认真填写经手人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可追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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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9: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