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房屋过户费用由谁承担? |
释义 | 房产过户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确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后生效。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并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房产过户的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具体由双方商议,一般由买方承担费用。 法律分析 可以双方商议,一般由买方出。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拓展延伸 买卖房产时的过户费用责任如何确定? 在买卖房产过程中,过户费用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常见问题。通常情况下,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一种常见的做法是,买方承担过户费用,因为买方是房产的新所有人,过户手续是为了确保产权的合法转移。然而,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卖方也可能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过户费用,以吸引买方或促成交易。因此,具体的过户费用责任应该在买卖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记录。在任何情况下,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经纪人,以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和规定。 结语 在买卖房产过程中,过户费用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常见问题。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般由买方承担。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并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可生效。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应提供权属证明和必要材料。具体过户费用责任应在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记录。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经纪人以确保遵守当地法律和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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