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无产品”是指没有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者名称的产品。它虽然不是法律概念,但已成为一个通俗的名词。另外,有人认为三无产品是指没有生产厂名、生产厂址和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人认为是指没有厂名、地址和商标的产品。 法律分析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不过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拓展延伸 食品包装袋:联系电话缺失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食品包装袋上缺乏联系电话可能带来一系列风险。首先,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及时联系厂商,无法得到及时解决或咨询。其次,缺乏联系电话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厂商应主动提供联系电话,确保消费者能够顺利联系到厂商,及时解决问题。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包装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选择购买有完整联系方式的食品包装袋,以保证自身权益和安全。 结语 三无产品虽非法律概念,但已成为通俗用语,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者名称。食品包装袋缺乏联系电话可能带来风险,如消费者无法及时联系厂商解决问题。厂商应主动提供联系电话,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消费者应选择有联系方式的食品包装袋,以保障权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