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1、部分中标企业擅自转包。为了获得利润,一些中小企业未经招标人同意或通过关系,以合理的低价中标了经过审查的项目。本身利润不多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比例提高利润,关于获得利润的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检查等问题,原中标人一。这种行为一定会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上获利,导致工程偷工减料。质量差。 2、中标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多依赖于企业。他们在委托时办理投标申请手续的时候,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委托费用,中标后,按中标价格的4~8%的比例提高,委托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考虑纯利润,转手给他人建设。这种分包行为比企业分包更具隐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因此有些项目可以分包给项目经理两三个人,但招标人完全不知道细节。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转包程序。一些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与方大众有着非常尖锐的矛盾,在短时间内无法协调解决,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转包的工程和招标时必须承包的工程,不允许擅自向他人施工的原招标人审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招标管理部门不办理转包和分包手续,不能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 4、部分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某中标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擅自将主体和重要工作转包给他人施工,获利。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记载了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主体和重要工作不分包和非法分包,中标企业擅自分包给他人,无论分包给谁,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一家二级建筑公司在一家教工宿舍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个人立即与三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与一家三级建筑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自来水工程施工合同。另外,与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自己没有项目经理参加工程,起着包公司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不好互相攻击,施工过程不同,延误工期,暴露了许多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