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然反诉以本诉的提出为前提,但反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提起的反诉也属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当然也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即使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也应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起反诉,违背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另外,从撤诉的情形来分析也可得出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起反诉违背《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起反诉后本诉原告撤诉,那么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仍应继续审理。 相关知识 如何确定劳动诉讼主体: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