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时间不一定。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的条款规定:公安侦查30日 检察院审核7日= 立案侦查 最长期限为37日,也就是说从刑拘第一天开始一般正常案件37日内必定会有结果( 无罪释放 或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 法律客观: 《刑法》第32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