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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有哪些
释义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一、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的房产有效吗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有效,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或者放弃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二、恶意转移财产撤销之诉
    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债权,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遇见债权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几点:
    1、必须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并不是仅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发生效力变化,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2、撤销权人起诉时应证明。
    第一,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了财产。第四,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至于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这一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公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债务人对自己的清偿能力认知程度大大高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就应就其还拥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债务进行举证。
    3、撤销权人只能要求确认债务人。
    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不能直接请求受偿。民法理论上认为,撤销权旨在保护全部债权人之利益,撤销权行使后发生的返还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由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撤销权实现的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人要获得清偿,必须另行向债务人请求。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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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