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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被驳回如何办
释义
    民事诉讼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一、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什么是工程纠纷败诉和上诉
    工程纠纷案件败诉,通常有驳回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几种情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上诉,通常情况下裁定是10天,判决是15天,如果裁定或判决生效,可以申请再审,一般时间为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驳回诉讼请求错误的,可以撤销原判决错误判项部分,改判支持诉讼请求或者发回第一审法院审理上诉请求的确定非常重要,不超过一审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尽量简洁明了并指明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的问题。
    三、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下列六种:
    1、原告本人缺乏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人民法院不负责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起诉的,通知当事人按上诉处理后拒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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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