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
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负担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夫妻共同的房产归属问题,若双方不同意竞价,法院委托评估后判归一方,并支付对价。若对房屋所有权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情况判决使用权。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的房产各自主张产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 对于仅一套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具体问题如下: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么根据协议进行清偿和分割即可;但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法律判决。此外,如果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同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对于夫妻共同的房产归属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委托评估,并将房产判归一方,另一方需支付对价。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并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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