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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结婚公证有哪些流程
释义
    遗产公证处公证流程:
    1、申请。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点或事实发生地点向公证人申请认证。
    2、受理。如果满足公证要求,公证人将接受公证申请。
    3、审查。公证处接受公证请求后,需要根据认证规则对不同的认证项目进行单独检查。
    4、颁发公证书。在审查了满足《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的申请要素之后,公证处将在受理之日起在指定时间内向双方签发公证证书。
    5、公证证书一经签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公证处领取,或者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到公证书后在收据上签名。
    一、办理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由于《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要求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离婚时负债可以公证吗?
    离婚时负债可以公证。夫妻债务离婚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如果需要公证的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4、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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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0: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