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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可以随意辞退临时工吗
释义
    单位不可随意辞退临时工,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不得无故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员工。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需保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的破产或终止经营时,需要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单位可以随意辞退临时工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员工。
    二、单位不可随意辞退临时工相关法律
    1、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2、劳务派遣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员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单位不可随意辞退临时工。用工单位无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可无故辞退员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应当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若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单位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因特定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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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