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公司有几百人只参保工伤 |
释义 |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这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是指在职工受工伤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情况,而受工伤后是否参保不是能否享受在参保期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企业在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后是不再继续为职工参保的,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原企业已经参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企业已经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中远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困难而停产,在职工工伤发生前依法缴费但工伤后中断缴费的情况可以类比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停止参保的情况,以此类推,既然企业在职工工伤前依法缴费,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理应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立法精神角度去考虑,工伤保险是以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的,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伤害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郭凤武等人职业病诊断已成事实,如工伤保险基金因企业停产中断缴费而停发工伤待遇,显然不尽情理,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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