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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用实物出资的原因
释义
    股东可以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但需评估作价。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取决于起诉方。股东出资问题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冒名登记行为人需承担责任,法院不支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虚假出资将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罚款为虚假出资金额的5%-15%。
    法律分析
    一、股东能否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
    股东可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是不能用来出资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出资问题的法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股东出资问题的法律责任应承担如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结语
    股东可以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但劳务和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应进行评估作价。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可以是公司与股东或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股东出资问题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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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