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叙述事实算不算诽谤,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
释义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且行为严重。诽谤行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内容上知道被害人即可。行为人必须故意并希望损害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如果散布的是真实事实或无损他人名誉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分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叙述事实算不算诽谤,答案是肯定不算的,叙述事实只是陈述一件事情,并不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结语 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严重行为。叙述事实并不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并且情节必须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故意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真实或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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